查看原文
其他

即使“一路朝阳”,也要做到“人间清醒”

魏乐陶 上海黄浦法院 2024-04-29


中的法律知识
《一路朝阳》
•追剧说法•

近期刚完结的《一路朝阳》描写了李慕嘉和田蓉两位女孩大学毕业后在不同的赛道上努力拼搏、几经挫折的北漂故事。


电视剧以2006年至2017年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为叙事背景,楼市变迁下小人物的奋斗和迷茫莫名戳中了很多观众的泪点和回忆。这一时期,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人们对于购房、产权和婚姻财产等问题的关注度也大幅提升。


下面,就让我们捧起《民法典》,一起重温剧情,学习里面的法律知识吧!



剧情一


田蓉毕业之初在开发商售楼处实习,并接待了金达律所的合伙人吴剑秋,吴剑秋在此偶遇已经和其长期分居的丈夫王巍,后者正喜滋滋地带着情人前来买房……






关键词: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无权处分



看剧说法


我国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即在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需要协商一致。


王巍自掏腰包为情人购房,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在具体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上,如王巍系赠与情人钱款,情人用于购房,则吴剑秋可主张赠与钱款行为无效,要求情人全额返还钱款。若王巍以自己名义出资购房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其一系列操作都表明自己有购房意愿,若事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情人名下,吴剑秋可主张赠与房屋行为无效,要求情人返还房屋。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下滑动查看



剧情二


北京土著李扬瞧不上外地女孩田蓉,千方百计阻止其与儿子李万兵在一起。但当李扬脑梗入住ICU后,田蓉卖了自己的房屋凑钱给李扬看病,李扬深受感动之余同意了这门亲事并把豪宅金珑湾用作儿子婚房,孰料田蓉在结婚前提出要在房本加名,并愿意承担一半的购房款。






关键词:房产赠与、按份共有



看剧说法


金珑湾在剧中是北京地段优越的高档豪宅。剧中未明确交代该房产系究竟登记在父子谁名下,但系田蓉在结婚登记前加名,为婚前财产。若原产权人同意田蓉加名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则田蓉加名的法律性质是原产权人对其的赠与。


但是,剧中田蓉提出以承担一半购房款为对价加名,其获得房产的法律基础就是房屋买卖关系。田蓉获得房屋产权的法律基础不同,对房屋的贡献度不一样,一旦面临分割而双方对房屋共有份额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因为出资的原因,田蓉理应取得房屋产权一半的份额。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上下滑动查看



剧情三


职场菜鸟李慕嘉向投资界大佬黎光求婚,并提出愿意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婚前财产协议



看剧说法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原则上更加注重婚姻关系的整体性,推定配偶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有助于维护婚姻中经济地位薄弱一方的权益。而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同时,为婚姻关系中个人意志注入更多合理区间,将婚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适度分离,约定财产制应运而生。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对外债务的承担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


剧中,李慕嘉与黎光在社会地位及财富积累上均处于悬殊的地位,李慕嘉为了摆脱这种不对等身份给自己在婚恋关系上造成的枷锁,并表明自己恋爱结婚的纯粹动机,提出和黎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上下滑动查看



剧情四


黎光遭遇事业危机,新的投资人提出黎光将配偶列为连带责任人的要求。为此,黎光对是否与李慕嘉结婚犹豫了,为了让李慕嘉远离风险,黎光找李慕嘉协商,希望将婚期延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看剧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对外负有共同清偿则责任,该责任不因双方离婚而灭失,也不因一方死亡而责任减轻。


黎光找到新的投资人为公司注入资金,但被要求作为投资协议的连带责任人,其配偶也要签字表明对投资协议知情并共同担责。出于这样的考虑,黎光提出将婚期延迟,先度过眼前的事业危机,而李慕嘉则认为黎光的职业将不可避免的面临一个又一个危机或险情,她愿意与其共渡难关。双方理念产生差异,最终导致分手。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



剧情五


王巍与吴剑秋离婚后,一日王巍找上门,声称要分割吴剑秋母亲名下的别墅。






关键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剧说法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间基于身份关系形成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共有状态,因离婚这一重大事项产生财产分割的必要性。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无特殊事由,在分割时应当均等分配。但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的,则构成对另一方共有财产权利的侵害,受害方在离婚后,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旦查证有上述转移财产等侵权行为,对侵权一方就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所侵占而涉及的部分,可以少分或不分。


值得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侵害,应与一般民事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相同,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所以该剧中,吴剑秋虽然已经与王巍离婚,但若王巍有证据证明吴剑秋母亲名下别墅的出资来源于吴剑秋,因涉及款项巨大,且王巍确不知情,应当认定吴剑秋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对转移钱款的分割上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上下滑动查看


剧情六


田蓉与李万兵婚后购置一单元的“工抵房”,因不堪巨额的贷款压力,双方就是否出售“工抵房”产生分歧。同一时刻,田蓉还出售了一套婚前房产用于支持好闺蜜创业,一时间还款压力全部落在李万兵身上,双方爆发激烈争吵。






关键词:个人财产及婚后收益的性质



看剧说法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需要厘清“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区别。不是个人财产在婚后所有的盈余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盈余部分的取得是否与夫妻的协作劳动或管理有关联,有关联的盈余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收益。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为自然孳息。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当事人以婚前房产出租,如存在对房产的共同修缮、管理,则婚后租金属于共同收益。


田蓉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房价涨幅受市场行情影响,与夫妻的劳作贡献度并无关联,故出售所得房款均为田蓉个人财产,其有完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李万兵无权干涉。剧中,田蓉用这笔个人财产注资莫愁园林,属于投资行为,一旦盈利,其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虽然剧情发展显示这笔买卖对李万兵来说毫无风险还有获益的可能性,但“工抵房”是李万兵和田蓉婚后共同购置,对外承担所有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田蓉不能以婚前财产自由处置为由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法律检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剧情七


李扬买房成瘾,借遍亲朋好友又找了高利贷,最终因无力清偿贷款被债权人上门泼漆追讨,诱发脑梗身亡,田蓉夫妇只能卖房还债,最终从金珑湾搬离。






关键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代位权



看剧说法


李万兵因为工抵房向其父亲借款,从法律上分析,李万兵既是父亲的债务人,又在父亲过世后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可继承该笔债权,最终因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得该笔借款关系终止。但因为李扬留有大量债务,李万兵继承其遗产前,应当先以遗产清偿对外所负债务,一旦其他遗产不足以偿还对外债务,债权人可向李万兵行使代位权,李万兵在以向父亲的借款金额为限清偿债权人欠款。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


房子似乎是中国人绕不开的话题,九月伊始,北京、上海等城市相继宣布“认房不认贷”政策,引发社会关注。当然,不论是《一路朝阳》中的十几年前,还是今天,“跟随潮流”不难,“人间清醒”难得。我们要时刻记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生活中的“燥热”保持一份审视和思辨。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 | 魏乐陶

责任编辑 | 陆奕越 杨冬悦

声明 | 转载请注明“上海黄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 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



⏩ 里弄里的一抹蓝 | 外滩法官小巷行(29)


⏩ 1600公里,上海→贵州,为了一辆车…… | “利刃”行动(5)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